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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工业分析方法的操作规程
1、执行国标代号:GB/T212-2008
2、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煤和水煤浆的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测定方法和固定碳的计算方法。本方法适用于褐煤、烟煤、无烟煤和水煤浆。
3、水分的测定
本方法规定了三种煤中水分的测定方法。其中方法A适用于所有煤种,方法B仅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方法C(微波干燥法)仅适用于褐煤和烟煤水分的快速测定。
在仲裁分析中遇到有用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进行校正以及基的换算时,应用方法A测定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
3.1、方法B(空气干燥法)
3.1.1、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置于(105~110)℃鼓风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质量分数。
3.2、仪器、设备
3.2.1、鼓风干燥箱:带有自动控温装置,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3.2.2、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3.2.3、玻璃称量瓶:直径40mm,高25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3.2.4、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感量0.1mg。
3.3、操作步骤
3.3.1、在预先干燥并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0.2mm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3.3.2、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1h,无烟煤干燥1.5h。
3.3.3、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 后,称量。
3.3.4、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 0.0010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水分小于2.00%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3.4、结果的计算
按式(1)计算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
式中:
Mad-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的质量分数,%;
m1-煤样干燥后失去的质量,单位为克(g);
m-称取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3.5、水分测定的精密度
水分测定的精密度如表1规定。
表1水分测定结果的重复性限
水分质量分数(Mad)/% | 重复性限/% |
<5.00 | 0.20 |
5.00~10.00 | 0.30 |
>10.00 | 0.40 |
本文来源于:华诺煤炭化验设备有限公司(www.huanuodianzi.com)